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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非国有解禁股的减持收入开征特别收益金以筹集社保资金
发布日期:2017-12-11 来源:日博365备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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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伯卫说,近几年来,国企、民企纷纷抢摊IPO。“若要富,就上市”,发财致富的原始冲动造成世界罕見的IPO“堰塞湖”现象,排队待审企业一度超700家。每有新股票上市,中国富豪排名立即刷新,是上市造就他们财富呈数十倍以上的几何级暴增。在这些怪像的背后我们至少看见以下三方面问题。

1.解禁股集中减持套现不利股市稳定

仅以2016年为例,中国A股IPO共融资1500亿元,而各类解禁股股东以改善生活、个人原因等理由减持套现的就达3000亿元(其中髙官减持套现达1015亿元),屡見非国有大股东一股不留只要现金的清仓式转让减持。由此可大致推断,去年从上市公司实体经济流出的资金二倍于流入。

在管理层推出博彩式抽签打新股新政后,2017年4月通过IPO审核的已有131家,已超2016年上半年。当管理层对堰塞湖迅速消退而沾沾自喜时,是否预计到待这些企业(尤其是民企)过了解禁期,大量解禁股在二级市场抛售后将会是一番怎样的景象呢?往日风平浪静的堰塞湖有可能变成飞流直下的解禁瀑,在存量资金博弈的市场环境下,股票供求水位失衡必然引发震荡。作为知情者的解禁股股东大规模减持套现股票的所作所为是与国家鼓励脱虚向实政策背道而驰的。中国股市历史上有8次IPO暂停与股市暴跌有关,而新股大量发行和解禁股夺路套利则是暴跌的直接诱因之一,是个股和股市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

2.非国有解禁股暴利违反了市场公正公平原则

国务院于2001年6月颁发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国有股上市髙估值财富回馈社会的原则,16年来未见涉及非国有解禁股减持的超额收入问题的政策出台,这对国有股股东是有失公平的。最近证监会公布的冯小树案颇具代表性。冯利用其IPO发审委中任职便利,在待审新股IPO前以300万元“突击入股”,成为拟上市公司个人原始股东,上市解禁后抛售获利超2.4亿元。

该案同时也揭示了解禁股暴利的根本原因是上市配额资源的稀缺,因此造成了一、二级市场巨额价差和暴利。该稀缺资源由政府部门垄断必然产生寻租,是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土壤。这种因非市场化资源配置造成的暴利违背了正常的风险投资与收益关系,虽然是市场发育期暂时现象,但对市场各方参与者来讲是不公平的。社会资源应属全社会所有,资源溢价也应由全社会享用,所以对全体民众而言又是不公正的。

3.现有税制无法通过对非国有解禁股减持收入征税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财富再分配。

按照现行税法,解禁股股东应按财产转让额承担20%所得税。且不说这20%本身无法体现资源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由开户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后,其中40%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中的90%又经有关途径返回出售者了,实际个人交税仅为20%-20%x40%X90%=12.8%。与此同时作为非国有解禁股的企业 ,股东们还以变更注册地至西藏、新疆或扩大成本等方法再次合理避税。

另一方面,根据4月26日《财经网》报道的清华大学关于我国社保资金现状的调查报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的全国社保资金缺口达1.2亿元,2015年社保空帐髙达4.7万亿元,已进入三级风险,有崩溃的危险(四级风险即崩盘)。据该报告估计,2016年财政补贴养老金达6000亿元。除了拟采取全国统筹及提髙退休年龄等措施外,亟待通过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的途径增加养命钱筹集的新来源,减轻财政拨付压力。

借鉴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上市髙估值股票出售回馈社会的精神,提出对非国有解禁股减持收入开征特别收益金,以筹集社保资金的建议:

1.对建立在审核制发行条件下获得的上市髙估值股票,非国有解禁股股东在此基础上出售转让获得的超额收入,在不影响现行税制的税项和税率继续执行前提下,国家征收特别收益金。

2.该特别收益金应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财政预算收入。

3.该特别收益金可由财政部拨付给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管理和统筹使用。每年经国家审计后向社会公布。

4.为鼓励解禁股股东们长期持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长期持有后减持或减持后投资实体经济部分给予减免征收收益金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