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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犯罪案件办理存在“三难”问题
发布日期:2017-12-07 来源:日博365备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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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成员、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科员张健说,近年来,“伪基站”犯罪案件持续增长,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经营罪。通过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三难”问题,影响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1.涉案设备鉴定难。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伪基站”设备系具有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的功能,而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仅证明涉案“伪基站”不合格,没有就其功能及性质进行准确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当前,侦查机关针对“伪基站”的专业取证手段匮乏,缺乏对技术层面的深入研究,粗浅的取证结论很难发挥证据效果。当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就涉案设备性质重新鉴定时,相关设备因扣押后软件没有定期升级,已经失去再次鉴定的可能性。

2.损害结果评估难。在办理“伪基站”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发送信息的数量,但在数据统计时,一些涉案设备经多次使用、转手,无法查清电脑数据中哪些为案外人发送,哪些为犯罪嫌疑人发送。被扣押的“伪基站”系何时购买,购买时是否为全新尚未使用过的等关键问题也难以查实。对于被扣押设备中的电脑硬盘,如果没有根据作案时间及时进行数据分析,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发送信息的数量,现有证据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共同犯罪认定难。一是认定“客户”同犯存争议。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多数是为“客户”发送广告短信,且绝大多数“客户”明知犯罪嫌疑人将使用“伪基站”设备,仍雇佣其为自己发送广告短信。对于这部分“客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二是主观故意认定难。认定“客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确定其主观故意的难点。“客户”在供述中通常辩称,对“伪基站”设备的工作原理并不清楚,雇佣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只是为了发送广告短信,并不知道使用“伪基站”设备会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会造成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三是单位“客户”定罪难。“客户”系个人,其行为可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客户”是单位时,单位不能成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以何罪名追责在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伪基站”案件鉴定工作程序。明确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相关电子设备功能和性质进行鉴定,规范鉴定流程。准确区分国家安全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鉴定范围。

二是规范“伪基站”侦查取证工作。立足“伪基站”案件查办的专业需要,加大侦查人员专业培训力度,制定完善的取证流程,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工作。

三是加大对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广告的打击力度。通过司法解释对“客户”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广告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加大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