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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发布日期:2017-11-28 来源:日博365备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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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河南省郑州市食品药品管理局高新分局副局长司海军说,2017年8月14日,国家食药总局在WTO发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修订草案共包含十章98条,其中包括一般原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补充规定九部分,该通报评议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为此建议及理由如下:

一、对第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 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建议:许可有效期都为5年

理由: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简政放权,加强事后监管,“放管服”;在“反腐”的严峻形势下,“许可”中可能隐藏腐败,并增加相对人的负担。  借鉴:营业执照年检取消。

二、对第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建议:超过期限,经过两次责令整改,依然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或者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

理由: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范围太宽泛,撤销许可事关企业生死,如不严格限制,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三、对第二十条的修改建议

第二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建议: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不要越殂代疱。

现实中,政府部门反复搞软件追溯系统,要求企业使用;这些软件经常更换,浪费财政资金,增加企业负担。

四、对第二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贮存经营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议:加上一句:备案之日为食品药品部门收到提交材料的日期。如设备案号,应立即给予,不得拖延。

理由:有些部门,把备案搞的和许可一样复杂,超越职权,增加相对人的负担。

五、对第六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第六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查,暂停审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建议:撤销该条

理由:没有上位法依据;极易滥用职权,给相对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立案只是相对人涉嫌违法,再者,某一方面违法,并不能否定其它项目的许可申请)

六、对第七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第七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工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建议:所在市的平均工资,或者具体金额。

原因:企业是市场主体,工资差别太大,无法保障法律执行的平等、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