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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人民陪审员制度“初心” 继续促进司法改革
发布日期:2017-02-27 来源:九三学社重庆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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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经由所在的九三学社重庆沙坪坝区委推荐、重庆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任命为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一聘五年。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2015年又被九三学社重庆沙坪坝区委推荐,再次聘为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近七年来,参与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等等的陪审,颇多体会与感悟。

一、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用心”陪审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能够参与这一“新生事物”之中,感到“新鲜”的同时,也深感要当好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并不简单:一方面,作用每一个公民来讲,不啻是神圣的义务与责任,事关重大,不可随意,要有所担当,积极参与,勇于实践;另一方面,也要成为参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实践的一员,才能不枉人民的托付。因此,要发扬退休前从事农业科研的钻研精神,发扬和传承九三学社“爱国、民主、科学”的政治文化,同时要努力在实践中向每一位法官学习,去“用心”地陪审每一桩案件。

记得,我在担任人民陪审员并有一些实际体验后,先后在2010年7月13日和2011年1月9日的《人民法院报》发表了《甘当“过河卒”》和《“用心”陪审》两篇言论文章,以抒感悟。其意在于说明,既然成为了人民陪审员,就应当视同为是当了司法改革的“过河卒”那样——即只能进不能退!因此,出于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心、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担当,提出并一贯坚持着“用心”陪审的理念。

一是,几年来始终坚持了在每次陪审中对每个案件,我不仅专心致志地认真听、看庭审各方意见、证据,还要作些“案由”等方面的笔记,“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以利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梗概,便于对一些感兴趣的案件,庭审后会去作些回顾与思考,建立自己的“心证”即自己的判断,有助于以后对类似和的相关案件提出与自己“人民陪审员”身份相对应的“罪与非罪”的判断。

二是,不断结合陪审实践,经常从各种不同的途径,更加关注、自学、思考一些法律常识、专业概念等。比如,主动与一些法官和案件当事人交流,从点滴之中“不动声色”地就了解、积累法律、审判知识,至少会很快进入“角色”,知道什么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了解了庭审的流程等等;又比如,有一段时间我作为重庆大学出版社的“外聘编辑”,就接触到刑、民、商法学等方面专著的初、复、终审,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百君说法》一书,就是我作为实际的责任编辑审阅了全书稿,从中接触和学习到不少法律基本知识和各种案例。

三是,坚决执行人民陪审员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只要一旦法官有安排要我参与的陪审,我都会错开与其他事情的时间,准时参加。再者,我根本不把得点“车马费”当成什么事,而是特别注重透过法庭这个“特殊窗口”去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认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难点、焦点,有助于从一个民主党派成员的视觉去发现问题,了解社情民意,再通过民主党派的途径向各级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因此,法院每年进行的专业培训我都会积极参加,以利提高自我法律学识和陪审效果。

二、在“用心陪审”中发现问题,独立思考,建言献策

我认为,自己作为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人民陪审员。虽然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讲,人民陪审员只能算是“业余”级别;但从人民陪审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立司法体制下,又是司法程序中“合议庭”不可或缺的一个参与司法的“角色”;再说,从民主党派成员角度来说,却更看重人民陪审员能通过“陪审”这个特殊窗口了解社情民意,能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提供生动而翔实的素材。

我不仅参加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陪审,也有两年的时间同时参加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陪审或庭审的网络现场直播。

在陪审过程中,做到了以下几点:

1、理论思考

通过近七年的陪审实践和我自己几十年的社会阅历与独立判断,对中国的依法治国建设,开始有了一些理性思考。

我通过自己的学习,对世界各国的现代司法陪审制度的了解,提出了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取向与应注意把控的一些建议,撰写了《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思考》的论文,在2013年12月2日的《人民论坛网》发表,同时被《光明网》等多家媒体转载。

全国人大通过确立“国家宪法日”,以利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不折不扣的恪守与遵循,也亟待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与教育。2014年12月8日在《人民论坛网》发表了《依宪治国,从“拐点”出发——写在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日”之际》,提出了如何促进“依宪治国”的若干想法,同时被《人民网》等多家媒体转载。

上述围绕法制(法治)方面的理论研究文章,都是本人有了当人民陪审员经历之后才有的较有深度与广度的认识和思考

2、建言献策

我根据陪审过程中,对一些案件当事人、旁听者甚至一些律师的不当行为等,作出了比较客观的观察与思考,撰写的《点滴做起,营造法制氛围——从人民陪审员视觉看设立“藐视法庭罪”》一文,发表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第2期《重庆审判》刊物上面。

特别是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2016年3月14日在九三学社中央网发表了本人的《也谈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三个随机”》,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弥补的建议。此文被《中国改革论坛》转载。

我对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提出了应給民主党派一定的数量,这样可以“一举四得”:便于司法陪审、便于了解社情民意、便于民主监督、便于参政议政。因此,撰写了《陪审员制度开辟了参政党民主监督新途径》的文章,发表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论坛》刊物2014年第四期上。

在制定各项法律过程中,如何把“冷冰冰”的“法条”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情、民理相高度融合,最大限度避免出现“合情合理不合法”“合法合理不合情”……的尴尬,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良法”而非“恶法”,才能让老百姓在每一桩司法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我在2011年9月8日的《贵州政协报》上发表了《法、情、理的平衡点,就是公平法制的基点》一文,对法律制定的全局作了某些建议。

在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过程中,对如何依法反腐,提出了建议,在2013年10月3日《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遏制吃喝风要有长效机制》的文章,认为要依法治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权责法定”的论断,既强调了“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强调了“法已授权必须为”!基于这样的体会,我在2014年11月14日《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权责法定”,管官、管权的“笼子”》的文章,全国多家媒体作了转载。

从法制的角度审视“精准扶贫的问题”,提出了《脱贫不必“先易后难”》,在2016年3月24日《人民法院报》上发表。

上述文章,都是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焦点、热点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正是自己多年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所养成的思维习惯。

几年的陪审经历,远远胜过退休前所有的“普法教育”、“普法考试”等效果的总和。从而,不仅增长了法律常识和社会见识,更是通过陪审,切实地体察到了国情、民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难以接触到的社会实情,也体会到我国司法改革还任重道远且更加具有迫切性。

三、把陪审与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个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民主党派要担当起对执政党、对政府、对司法等等的民主监督,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笔者从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始,就认识到陪审员制度开辟了参政党民主监督一条崭新途径。

这一条崭新途径,就在于把对案件的陪审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有机结合起来。对我印象最深的有这么几桩实例:

1、2014年一桩“民告官”的案件。

说的是重庆沙坪坝井口10位农民状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建委,要求被告公开“井口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的政府信息”。原告按照法规要求,事先填写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家统一格式的表格,而且在“回馈方式”的多选项一栏中明确选择了“纸质答复”。

问题就出在该区城建委一直“拗”着不给原告“纸质答复”,而让他们在互联网上查阅。

但是,原告认为:我们都是四五十岁以上的农民,不懂电脑不懂网络,怎么去查?再说,我们也请了懂电脑的年轻人来帮忙查,也没有查到。遂一纸诉状将该区城建委告上法庭。

开庭时,又因被告方很不当的两桩表现,犹如“火星”点燃了原告方怒火。一是被告只有一个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区城建委没一个管事的人来应诉,这对原告来讲,是典型的被轻慢了;二是区城建委一个来旁听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庭纪律公开对原告拍照,原告纷纷怒斥“你们是想把我们照下来,以后对号入座迫害我们啊?”虽然审判长令将照片删除,但这样一来,还是让本来“窝火”的原告更加“火大”。

于是出现了“喜剧”性的一幕:审判长刚宣布开庭,原告方就以“不能公正审判”为由,提出要“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只好宣布“暂时休庭”去请示上级。

这当口,笔者劝解那位领头的中年妇女说:“你们到法院打官司,不就是希望解决问题么?你们居然叫‘审判长回避’,不是故意找麻烦吗?”她吊诡地笑了一笑,从中我读出了“潜台词”:你们给我们挖道“沟”,我们就给你们筑道“坎”。这种对立情绪是很可怕的。

后来,审判长宣布上级决定:要求审判长回避不符合法律要求,不予采纳,继续开庭。

庭上几番你来我往自不待言。审判长明智地宣布当庭由原、被告和审判员、陪审员现场打开网络查询《关于公开井口工业园区拆迁安置房施工许可证信息的回复函》是否上网?绕了几个“链接”后终于才查到。这种“弯弯绕”,对不精通电脑、网络的人讲,实属勉为其难。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休庭之后,笔者对被告代理人公开坦承自己两个字的观点:“混账”!我给他讲,虽然你们网上答复也不算错。但是,作为人民政府的负责部门,为什么就不能按照原告的要求,给予“纸质答复”呢?如果你们既在网上答复又“纸质答复”,岂不更好?还会走到现在矛盾激化的地步吗?

参与此案审理之后,笔者一直在思忖这样一种现象:现在社会上为什么常常会出现“官民矛盾”,而且某些群众往往都抱有一种“火药桶情绪”,稍有不慎,一丁点“火星”都会将其引“爆”。从无事到有事、从小事到大事、从大事到闹事。为什么会这样呢?本案件的来龙去脉就非常清楚:很多“官民矛盾”,“强势”的官方的确是矛盾的主导方面。

要缓解以至消除某些群众的“火药桶情绪”,笔者以为,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理顺群众情绪!

于是,该案件审理之后,我就写了一篇《“官民矛盾”是怎么被激化的?——从一桩“民告官”案件说起》的文章,发表在2014年12月2日的《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栏目显著位置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悉,沙区人民法院随后一次性判决了涉及该“强势部门”的9个案件败诉。不仅让老百姓真正体悟到了司法的公正,而且也对这些政府部门改进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增强群众意识和法律意识,都起到了教育、促进作用。

2、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我2014年参与过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针对某部门一个处级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案的庭审与合议。笔者在“合议庭”讨论并形成“合议庭意见”时,明确针对“经侦”部门办案人员不愿应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又无正当且充分理由拒绝出庭作证一事,而坚持了对由此形成的“口供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在合议庭笔录上注明我的观点。

由此,让我联想到,越是老百姓所深恶痛绝的大小腐败案件,越是要依法办成让当事者本人、家人、后人永世难以推翻的“铁案”,就越是要“依法”!只有这样,才是防腐、反腐、惩腐治标、治本的万全良策!于是,我以此案为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撰写了《依法,才能把桩桩反腐案办成“铁案”》的文章,发表在2014年11月20日《贵州政协报》上,《团结报》也采用了我的上述规点。

3、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从点滴做起

在陪审重庆沙坪坝歌乐山农村一桩涉及所谓“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一个老实巴焦、六十多岁干瘦农民,与一位四十来岁、五大三粗开“摩的”的农民,因“摩的”压死另一农民家一只鸭子开始,六十多岁农民出来“多嘴”要开“摩的”的农民赔偿,遂发生扭打,后者把前者轻易地就推下三米许高坎,自己平衡不住也顺势滑下导致小拇指“骨折”,而被认定“轻微伤”,故起诉前者,检察机关受理并出面“公诉”……为此,庭审中六十多岁农民一再矢口否罪!为此,我与主审法官、书记员还专程到扭打现场勘查与访问目击证人,但始终证据不清,事实不明。我从“情、理、法”三者最佳平衡点出发,一再向主审法官提出:不能判这位“六十多岁干瘦农民”(隐去姓名)有罪,只能以“双方均有错无罪”的判断,提请当地村民自治组织加以调解,对双方酌情处理,缓和矛盾。所以我从这桩案件陪审中认为,不论是公诉、自诉案件,法院都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势审判,避免审判不公或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七年来的人民陪审员经历,我在其中领悟出了很多的道理,更让我看到了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强有力领导下,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内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展示出无比光明的前景。(徐宗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