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揉进情与理 法治更阳光
一个人民陪审员眼中的法、理、情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九三学社重庆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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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早报》前不久报道,福建泉州市在高等自学安全管理与生产技术课程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多名替考者。报警后被当场抓获14人,将面临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代考或被代考的,要被判处管制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责……

其中,有6名来自偏远农村贫困大学生,是因经不住以“考试通过给150元—200元报酬”之诱惑,走所了犯错的一步。面对大学生不断认错、家长据情怏求之下,鲤城检察院没有简单依法了断,而是通过大量调查走访,确认这六名大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平时靠在学校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且在校期间表现优秀,仅是一时糊涂而为之。据实,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使这6名大学生重新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之中,前途无虞。

笔者从2010年迄今,作为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参与过若干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等案件的陪审。我就觉得,陪审员职责在于以老百姓视觉、从是否合情、合理方面为法官提出依法判决的参考。这方面所经历案例及个人体会颇多,才有感而发写此文。

就本文前述案件的处理,反映出福建泉州市鲤城检察院的柔性执法,把常人最在意的理与情融入进了看似“冷冰冰”的“法”中,也彰显出把“冷冰冰”的“法”办到入情入理的热度……此例,不论从法学理论还是从司法实务方面,都应当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

再回过头来看看闹腾很长一段时间的于欢案,其之所以会形成偌大的网络舆情,倘若就此案而论,单从于法、于理、于情这种过去很长时期始终不太搭界的“三角关系”去孤立、独自地考量,肯定会陷入“各执一边、各有说辞、各有理数”的无穷争辩之中。

好在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成龙配套,也越来越具有中国特色即关注到法、理、情的融合。真是大大的进步!于是,“各抒己见”之后,很容易达成法、理、情予以通盘考量的共识,促成终审法庭上那最后一槌: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虽然于欢案与那个大学生替考案没有多大可比性。但是,都折射出一个共同指向:如何在审理、判决中能找到不仅让当事人、也要让社会各界都能认同、接受的法、理、情三者间最佳的交融点,亦即最大的“公约数”,才能把“最难剃的头,剃成时尚的发型”。中国古代就有“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辩证逻辑关系。同样,把这个逻辑关系放到“依法治国”的今天,时时、事事、处处都要体现出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那么,对法、理、情三者间最佳的交融点、公约数,其要求难度就更加凸显,从“二维”进入到了“三维”空间即:“三害相权取其轻,三利相权取其重”的高难度层次了。

不过,为了让人民在每一桩司法判案中,都能体验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所以再难的“活路”都得去担当!

君不见,我国近一些年来,各地屡有发生在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市场管理、金融借贷、司法维权等等以至“群体上访事件”云云……一般而言,一开始并非已经闹到了不可开交的程度。只是,往往握有公权力的相对强势一方,总会习惯性地摆出“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当头炮”,足以让对方被噎得一时找不到话说,于情于理之下却又增添了莫名的惆怅和愤懑,从而才导致出更激烈的反弹。这种“习惯成自然”的恶劣行径,在一些地方还“惯性”地使然。

说一千道一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尤其需要“良法”!“良法”,是情、理、法三者最大的“公约数”,她兼而有之社会的适度、法律的刚度、司法的柔度、人性的温度!

因此,是不是可以这样以为:但凡遇到“合情合理”却“不合法”,亦或反之,“合法”却“不合情不合理”时,就应当反躬自省这个“法”,是否合乎“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或许就有“修法”、作出“司法解释”的必要。就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合情合理”往往是检验“法”之良、莠的唯一标准,百试百准。

揉进情与理,法治会更阳光。司法工作者巧用、妙用“法、理、情”的统一来办案,实在是对睿智的检验,是对“依法治国”的正确诠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即便一时半会难办的、办不到的,那就更需要用习近平总书记“把改革进行到底”的要求,来激励自己和人民,把改革永远挺在路上!(徐宗俦)